去掉不合格项目的报告还是“型式报告”吗?
去掉不合格项目的报告还是“型式报告”吗?
非强制性认证目录的某电器产品,企业不申请自愿性标志认证,想要一份“型式试验报告”。可是做型式试验报告时有个别项目不合格,这种情况下,如果去掉不合格项目,只出具包含合格项目的报告,那么它还是“型式试验”报告吗?
型式试验(type test)即是为了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所进行的试验。它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。案例问题中去掉不合格的项目只保留合格项目的报告,不能证明产品满足技术规范的“全部要求”,自然就不应称为“型式试验报告”。
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只做部分项目的“委托报告”是合理的要求,法律并不禁止,只是报告的性质只是委托部分项目的报告,不是委托全项目的“型式试验报告”。
综上所述,去掉不合格项目只包含合格项目的报告不是“型式试验”报告。
企业标准往往会规定,通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,也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型式检验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
b)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的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及性能
c)正式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)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
e)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
f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
对应检验机构有哪些要求?
(1)产品认证或新产品鉴定:应在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进行。对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,如果检验机构缺少所需的检验设备,可在独立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进行;
(2)产品定期型式检验:制造单位现场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可以在制造单位现场进行;制造单位现场不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,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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